(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建林、李福娇与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万古桥社区上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林,李福娇,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万古桥社区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881号原告黄建林,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李福娇,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万古桥社区(原城关镇万古桥村)上屋组,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负责人黄新兰,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林、李福娇与被告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万古桥社区上屋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林、李福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林、李福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万古桥社区上屋组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林、李福娇撤回对被告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万古桥社区上屋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黄建林、李福娇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广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