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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玉和与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朱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和,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朱学华,吴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712号原告:周玉和,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朱学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学华,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吴华东,男,1972年8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和诉被告安徽省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濉溪分公司、朱学华、吴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玉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玉和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玉和负担。审判员  毛宏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