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民初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焦建斌与陈会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斌,陈会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221号原告焦建斌,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会宁,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建斌与被告陈会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建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建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焦建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