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何敏申请执行廖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敏,廖玉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何敏,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廖玉丹,文山市人,住文山市。何敏申请执行廖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文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告廖玉丹自愿于2015年6月29日前一次性赔还欠原告何敏20000元。因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收入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