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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琳与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32号原告吴琳。被告杨胜。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琳诉被告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6元,由原告吴琳负担453元,余款45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吴琳。审 判 长 刘 胜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方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