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琳与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杨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32号原告吴琳。被告杨胜。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琳诉被告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06元,由原告吴琳负担453元,余款453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吴琳。审 判 长 刘 胜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方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