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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成柱与张国华、翟希民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柱,张国华,翟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柱,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翟希民,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张成柱与张国华、翟希民赡养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111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成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分别为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查询张国华、翟希民在各大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依法扣划张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茌平文化路支行的存款2400元,翟希民无存款(有查询回执在卷佐证)。被执行人翟希民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成柱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翟希民的具体住址及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执行期限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