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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文明与徐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明,徐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679号原告周文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徐志强,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明诉被告徐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文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