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文明与徐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明,徐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679号原告周文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徐志强,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明诉被告徐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文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