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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民一确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某、孙某某、李某、岷县某某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岷县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一确字第33号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居民。系申请人王某某妻子。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岷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系该局副局长。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岷县某某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孙某某、李某、岷县某某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某某、孙某某、李某三人在岷县人民医院治疗的全部医药费由何某某支付(其中王某某治疗费50696.78元,孙某某治疗费10297.10元,李某治疗费4075元,已履行完毕)。二、除医药费外,另由何某某支付王某某三个月护理费、伙食补助费10400元,兰州复查、取钢板费用15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三、三人因工作受伤,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岷县某某局承担。四、何某某在支付所有费用后,王某某、孙某某、李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何某某、岷县某某局及对方驾驶人主张任何权利,何某某、岷县某某局及对方驾驶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本协议是在各方共同协商后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异议和反悔。六、本协议自全部协议人签字,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七、本协议一式六份,何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李某、岷县某某局、交警各一份。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