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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02号原告:齐某某,女被告:孟某某,男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某某诉称,原夫去世后,我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因被告到我家是招父养子,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性格不好,经常对我和孩子实施殴打,导致我们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孟某某辩称,我从内心里想不同意与齐某某离婚,我想把齐某某的两个孩子养活成人,但齐某某如果坚持离婚的话,我要求我们在共同生活中添置的共同财产:太阳能、洗衣机、冰箱、电视机和打院墙的选价款分得我一半。否则齐某某和小孩打死我,我也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我俩是夫妻关系;3、阜阳市公安局苏屯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在2015年4月8日7时许在原告家殴打原告及小孩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我没有打齐某某和小孩,当时我不在家。被告对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有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和被告提供的证据1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齐某某原前夫因病去世后,原告和两个孩子在一起生活。2010年初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经他人介绍订婚并同居生活,2011年2月2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孟某某到齐某某家系招父养子,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各自性格方面的不投,夫妻之间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性格不和。2015年4月8日7时许,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孟某某将齐某某左眼打肿胀青紫,并将齐某某女儿张新晴左眼角打有血印,面部红肿,原告齐某某当日并向苏屯派出所报案,事后孟某某离家出走外出打工。2015年4月8日,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另查明双方共同生活中添置的共同财产有:太阳能、洗衣机、冰箱、电视机一台(以旧换新),打院墙一处。孟某某辩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自己打工挣的钱都交给原告存放,约10万元,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开庭审理后进行调解时,原被告均达成调解协议,在送达调解书时,被告孟某某又反悔,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孟某某虽经人介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但被告是到原告家抚养原告的两个子女。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感情,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尤其是被告殴打原告及女儿后离家出走,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存在过错责任。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太阳能归原告齐某某所有,冰箱、洗衣机归被告孟某某所有。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在原告齐某某家建造的院墙因不动产物应归齐某某所有,齐某某要适当给予孟某某经济帮助2000元整。驳回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100元,孟某某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