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商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商初字第00040号原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宝钱公路6058号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黄龙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曹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353号23幢7室。法定代表人马宝国,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昆山世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原、被告发出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12日上午10时30分至昆山市花桥人民法庭参加本案庭审。原、被告均于2015年8月4日收到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故本院认定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郭静芳人民陪审员 陆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