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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谢显成、冯琳珊、饶贤洪、高金莲、饶名资、魏笑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负责人郑邦燮。委托代理人叶善乐,住建瓯市。被告谢显成,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冯琳珊,住福建省建瓯市。被告饶贤洪,住建瓯市。被告高金莲,住建瓯市。被告饶名资,住建瓯市。被告魏笑仔,住建瓯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谢显成、冯琳珊、饶贤洪、高金莲、饶名资、魏笑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与被告谢显威等人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涉案合同中并无被告谢显成,原告起诉主体发生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国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潘丽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