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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雪与侯海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王X,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33XX****XX。被告侯XX,住河北省兴隆县,身份证号×××,电话187XX****XX。原告王X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锦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