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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家高与严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家高,严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洪家高。被告严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家高与被告严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家高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家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家高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