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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西青、郭秀清、贾振广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秀清,郭西青,贾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5号申请人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被申请人郭秀清,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郭西青,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被申请人贾振广,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三被申请人价值4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郭秀清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郭西青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三、将被申请人贾振广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