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二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强林与洛阳市涧西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林,洛阳市涧西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97号原告李强林。委托代理人贾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尚顺灵,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林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办事处七里河居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强林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