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才秀与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梁才秀,退休职工。被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公司总经理。住所: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才秀与被告湖北恒源宏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珍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才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才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才秀负担。审判员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吴晓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