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许 珍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益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