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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5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许   珍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人民陪审员 赵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益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