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裁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等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黄晔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裁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许国明。。被执行人: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经理。被执行人: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晔锋。经理。被执行人:黄晔锋。。。。。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涂咸阳。本院在执行(2015)浙绍执民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黄晔锋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称:本院执行的(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权及相关附属权益,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已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并于2014年11月21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其已成为债权人,请求将该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的(2015)浙绍执民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科丽达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赛和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黄晔锋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浙绍商外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确认该案中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于2014年11月21日刊登在《浙江法制报》。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该案债权的承受人,其要求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院(2015)浙绍执民字第30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樟铃审 判 员 杨子超代理审判员 毛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