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终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金霖与郑经融、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经融,金霖,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1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经融,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大陆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霖,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福建帝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办事处凤山社区鹿园45号金湖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郑经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郑经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寄送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告知上诉人应于2015年9月15日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郑经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说明任何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雄审 判 员 陈少苓代理审判员 林文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