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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亭亭与胡巧玲、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亭亭,胡巧玲,李陈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张亭亭,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尹革林,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巧玲,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被告李陈龙,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亭亭与被告胡巧玲、李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亭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巧玲、李陈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亭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亭亭撤回对被告胡巧玲、李陈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45元,合计3095元,由原告张亭亭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浩翔代理审判员  黄义华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傅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