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76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徐松保,如东县曹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钟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