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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钟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小林,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2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小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钟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兰州星火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小林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加班工资及病假工资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支付加班工资104736元及返还病假工资605元。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已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对于其他请求,原审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钟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小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庆卫东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