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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丁宁与周康福、屈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宁,周康福,屈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丁宁,男。委托代理人:孙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康福,男。被告:屈红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宁与被告周康福、屈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丁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