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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民申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传虎因与王礼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传虎,王礼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民申字第00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传虎委托代理人:呼秀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礼川再审申请人王传虎因与被申请人王礼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传虎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到赠与法律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不分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导致错判。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赠与交付时才生效,被申请人王礼川与王玉文、徐淑英签订合同时间是2003年,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而2010年徐淑英将自己与王玉文的房产办理了变更登记,再赠与王传虎并登记实际交付完成。故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淑英的赠与行为有效,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原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被申请人王礼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王玉文、徐淑英2003年12月15日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被申请人王礼川,并对该赠与行为进行了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徐淑英2010年在没有法定撤销情形,也未明确撤销原公正赠与的情况下,隐瞒被申请人王礼川是其家人的事实,将房屋重新赠与了再审申请人王传虎,并于2010年4月20日进行了公正。王传虎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隐瞒了有关事实,具有恶意,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享有善意第三人的抗辩权。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王传虎申请再审时未提交新的证据和理由证实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传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瑞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