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曹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高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曹某甲,地址:农安县。被告曹某乙,地址:农安县。被告曹某丙,地址:农安县。被告曹某丁,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诉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曹某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曹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龙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