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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宝光与方敏、杨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光,方敏,杨,江泽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4号原告胡宝光。被告方敏。被告杨女。被告江泽霖。原告胡宝光诉被告方敏、杨女、江泽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