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宝光与方敏、杨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光,方敏,杨,江泽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034号原告胡宝光。被告方敏。被告杨女。被告江泽霖。原告胡宝光诉被告方敏、杨女、江泽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补交公告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