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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静与谢道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谢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01475号申请人王静,女,1968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谢道群,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本院(2012)镜民一初字第02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谢道群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道群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香格里拉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