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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保山,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恢字第4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张永红份数: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恢字第4号申请人吴保山,个体户。被执行人狄国强。本院执行的吴保山申请执行狄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狄国强现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吴保山申请我院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