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江市布邦纺织有限公司与鞍山市盛达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布邦纺织有限公司,鞍山市盛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布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武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外贸商区写字楼一层B-103。法定代表人:唐国平,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鞍山市盛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南三环路630号。法定代表人:董文平,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21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尚其柱、尚其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民三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