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巧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