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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66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巧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