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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明诉被告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谢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435号原告陈明,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谢永,男,1976年7月27日,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谢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撤回对被告谢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全额退回原告陈明。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