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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铁西民初字第10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马某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马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马某某于2013年4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家庭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马某某未出庭应诉及答辨。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被告马某某于2013年4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无家庭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两份、安达市五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被告马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未尽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晓光人民陪审员  潘俊峰人民陪审员  纪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