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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阳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阳某某,男。被执行人阳某甲,男。申请执行人阳某某与被执行人阳某甲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隆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由阳某甲每月月底前支付给阳某某生活、医疗费用200元,负担一审受理费4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阳某甲未履行赡养义务,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阳某甲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发现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2)隆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兵凡审 判 员  邹军志审 判 员  刘顺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