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者亮与陈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者亮,陈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934号原告王者亮,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陈振兴,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者亮诉被告陈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者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者亮负担。审 判 长  左耀新审 判 员  吴承光人民陪审员  赵余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