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京山罗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罗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晏昌俊,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重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