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罗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罗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晏昌俊,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重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