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泉诉被告宋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泉,宋振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刘泉。被告宋振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泉诉被告宋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刘泉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