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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泉诉被告宋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泉,宋振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刘泉。被告宋振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泉诉被告宋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刘泉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