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旭昶、王恕等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昶,王恕,赵淑华,杨宝珠,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299号申请人杨旭昶,农民。申请人王恕,农民。申请人赵淑华,农民。申请人杨宝珠,农民,被执行人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国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村西。本院在执行杨旭昶、王恕、赵淑华、杨宝珠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为死者王玉芹在唐山市丰润区社保局投保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2014年3月2日15:15分,王玉芹在丰润区厂前路天马机械厂门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劳动部门认定,王玉芹的死亡为工伤(死亡),王玉芹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赔偿四申请人560364元,此款现已在唐山市丰润区社保局账户,应申请人的要求,依据民诉意见300条和最高法院执行规定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丰润区社保局账户内的王玉芹的工伤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存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东恒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唐执四字第299号唐山市丰润区社保局:关于杨旭昶、王恕、赵淑华、杨宝珠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丰劳仲案字第19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丰润区社保局账户内的王玉芹的工伤赔偿款。附: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