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盛世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少康、杨贵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盛世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少康,杨贵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盛世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国,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少康,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贵洁,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盛世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少康、杨贵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盛世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少康、杨贵洁银行账户存款128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任晓辉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