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冯玉霞与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霞,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冯玉霞与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冯玉霞(曾用名冯霞)。被告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778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778号。负责人刘新续,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霞与被告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省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1元,减半收取1420.5元,由原告冯玉霞承担。审 判 长 张小彦审 判 员 徐秀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