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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广平与西峰区丰绿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平,西峰区丰绿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74号原告黄广平,合水县板桥乡人。被告西峰区丰绿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贺富国。住所地:西峰区肖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广平与被告西峰区丰绿园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广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广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广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广平负担25元,退付原告黄广平2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