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文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512号罪犯吴文飞,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五监区服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文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飞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至2015年5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9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考核记分手册、表扬通知书、奖励通知书、审批表及缴款单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文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夺政治权利二年及罚金25000元(已执行9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林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刻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