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4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XX与北斗(天津)夹具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北斗(天津)夹具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478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斗(天津)夹具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荣道17号。法定代表人:内田有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东,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北斗(天津)夹具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文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钟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宋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告于2004年4月入职被告处。2015年3月26日被告单方面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斗(天津)夹具装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2004年4月12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0年3月1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主张提供劳动至2015年3月26日。被告表示原告提供劳动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于2015年3月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告表示由于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与同事王曾打架,导致王曾鼻骨骨折。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五条第五款、第二十款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没有成立工会。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地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原告工资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下发薪,计薪期间为每月1日到31日,原告工资发放至2015年3月。原、被告共认原告2014年3月基本工资2400元,功能工资1100元,加班费1448.28元,交通津贴100元,应发工资4344.28元。被告提交工资明细,证明原告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工资收入。原告予以认可。经核算,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不含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为3600元。原告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西青劳人仲裁字第4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资明细、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未通知地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9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92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不含加班费的月平均工资:(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2400+1100+100)/12=3600元赔偿金:3600*11*2=7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