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鑫兴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兴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900号原告四川鑫兴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谢惠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婵玉,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谢生福。原告四川鑫兴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兴劳务公司)与被告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琳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琳富建筑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9月1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兴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童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琳富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兴劳务公司诉称,2013年7月9日,鑫兴劳务公司、琳富建筑公司签订了《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项目修建战略合作合同》,约定琳富建筑公司将承建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城工程的一、二、三期,总建筑面积为300000平方米。琳富建筑公司将一期工程中的50000平方米分包给鑫兴劳务公司施工,其余各期的具体建筑面积和规模另行制定。合同第六条约定:为表合作诚意,鑫兴劳务公司应于2013年7月9日前向琳富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并约定了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合同签订当日,鑫兴劳务公司即向琳富建筑公司缴纳了300万元保证金,琳富建筑公司也向鑫兴劳务公司出具了收取保证金的收据。合同签订后,由于琳富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出现争议,导致琳富建筑公司与鑫兴劳务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一期50000平方米的分包合同并未得以履行。得知合同无法履行后,鑫兴劳务公司多次要求琳富建筑公司退还保证金。琳富建筑公司在催要下于2014年7、8月份,分两次退还了保证金200万元,尚余10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鑫兴劳务公司认为其支付保证金的目的在于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但因琳富建筑公司的责任造成施工合同并未得以履行,琳富建筑公司应承担立即退还保证金的义务。琳富建筑公司拖延退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琳富建筑公司立即退还鑫兴劳务公司保证金100万元;2、琳富建筑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鑫兴劳务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3年7月9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3、由琳富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琳富建筑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琳富建筑公司将修建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商业项目工程,有意向发包给鑫兴劳务公司施工业务。2013年7月9日,鑫兴劳务公司、琳富建筑公司拟就该项目将来的工程施工形成合作关系,经共同协商签订了《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项目修建战略合作合同》,约定如下主要内容:1、琳富建筑公司将承建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工程的一、二、三期,总建筑面积为300000平方米。琳富建筑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报建情况安排分期施工,琳富建筑公司将第一期工程约50000平方米分包给鑫兴劳务公司施工,其余各期的具体建筑面积和规模另行制定。2、为表合作诚意,鑫兴劳务公司应于2013年7月9日前向琳富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该合同约定日期为一期工程开工后30天,琳富建筑公司收到建设方退还的保证金后,一次性将保证金退还鑫兴劳务公司。3、该合同签订后,如建设单位调整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项目的开发战略,工程缓建或停建,琳富建筑公司也取消该合同约定的项目工程,并在收到建设方退还的保证金后,一次性无息退还鑫兴劳务公司的保证金300万元。4、该合同自琳富建筑公司收到鑫兴劳务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保证金之日起生效。该合同签订后,鑫兴劳务公司在当日按约定向琳富建筑公司支付了保证金300万元,琳富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据。但此后,由于琳富建筑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出现争议,导致琳富建筑公司与鑫兴劳务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一期50000平方米的分包合同并未得以履行。鑫兴劳务公司遂多次要求琳富建筑公司退还保证金。经鑫兴劳务公司催收,琳富建筑公司于2014年7、8月份,分两次退还了保证金200万元,尚余10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上述事实的认定,有鑫兴劳务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和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项目修建战略合作合同》、《收据》等在案为据。本院认为,鑫兴劳务公司、琳富建筑公司所签订的《乐山九峰国际商贸城项目修建战略合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鑫兴劳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琳富建筑公司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后,出现了合同所约定应退还全部保证金的事实,琳富建筑公司应退还鑫兴劳务公司所支付保证金300万元,但琳富建筑公司仅退还200万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鑫兴劳务公司要求琳富建筑公司退还剩余保证金100万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琳富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应承担相应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鑫兴劳务公司要求琳富建筑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鑫兴劳务公司要求从2013年7月9日起算,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支持。因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琳富建筑公司在2013年7月9日收到保证金后至合同约定应退还保证金之日,琳富建筑公司并不支付相应利息。从琳富建筑公司于2014年7、8月两次退还保证金200万元看,琳富建筑公司至少应在2014年7月底退还全部保证金,故本院认为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逾期退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较为合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四川鑫兴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万元;二、驳回四川鑫兴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260元,由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四川鑫兴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垫付,被告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祥海审 判 员 刘康宁人民陪审员 叶开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