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初字第04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仁宽与李德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初字第04108号原告:杨仁宽,农民。被告:李德胜,农民。原告杨仁宽诉被告李德胜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坚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仁宽、被告李德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家的白钢窗户护栏及后门砸坏,损失价值555元,普兰店市公安局对被告执行拘留7天,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修复原告的门窗护栏及后门,或者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将我家墙扒了,我还要起诉原告赔偿我的损失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系邻里关系,2014年5月1日18时许,在普兰店市墨盘乡梨树房屯天茂村,原告杨仁宽因琐事与被告李德胜发生争执,被告李德胜将原告杨仁宽家的白钢窗户护栏及后门砸坏,损失价值555元。此案经普兰店市公安局处理,普兰店市公安局作出大公(普)行罚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李德胜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另查明,原告杨仁宽因此案被普兰店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提供大公(普)行罚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大连市第二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一份、普兰店市墨盘乡梨树房村民委员会及普兰店市司法局墨盘司法所出具的关于葛培范和吴芳家滴水纠纷的处理意见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李德胜将原告家白钢窗户护栏及后门砸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经普兰店市公安局作出大公(普)行罚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损失价值555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1000元损失,证据不足,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杨仁宽对于事情的起因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李德胜应承担60%的责任,即333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仁宽白钢窗户护栏及后门损失33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德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坚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