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银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122号原告肖某。被告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 判 长 丁 瑛代理审判员 王保平人民陪审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