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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银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肖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银初字第122号原告肖某。被告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 判 长  丁 瑛代理审判员  王保平人民陪审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