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钟国飞强迫交易罪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847-1号移送执行机构罗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国飞,男,1983年10月11出生,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住郁南县。本院依据我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罗法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钟国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郁南县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4850元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罗定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定市支行)。二、划拨被执行人钟国飞在中国工商银行郁南支行的账户(账号:×××)存款200元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罗定市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定市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卓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