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高某某,男,户籍禹城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户籍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敬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