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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粟毅受贿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26号被执行人粟毅,男,1978年1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毅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宁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粟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粟毅退赃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粟毅用赃款购买的苏A×××××丰田牌轿车,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粟毅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上缴国库。该判决生效后,因粟毅未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帐户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粟毅用赃款购买的苏A×××××丰田牌轿车进行委托评估,南京国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报字(2015年)第0054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评定牌照苏A×××××丰田牌轿车价值人民币13万元,并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申请淘宝司法拍卖网店对上述车辆进行网上司法拍卖。2015年9月10日买受人左红霞(居民身份证号码××)以130500元竞得。另本院对李霞(粟毅之妻)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8号嘉业阳光城天景苑某幢某单元904室房产依法查封,因该房产目前系夫妻双方唯一住房,且家中有小孩、老人居住,暂不宜处理。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粟毅退赃款人民币40万元,拍卖款130500元,以及其家属代为缴纳10000元,已上缴国库。除上述财产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帐户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查询并执行了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宛洪顺审判员 查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