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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29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张某,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军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