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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翼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淑芳诉被告徐华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芳,徐华兵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786号原告:秦淑芳,女,3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徐华兵,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受理原告秦淑芳诉被告徐华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在给被告徐华兵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手续前,原告秦淑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华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淑芳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审 判 员  周 琴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