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翼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淑芳诉被告徐华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淑芳,徐华兵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翼民初字第786号原告:秦淑芳,女,36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徐华兵,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受理原告秦淑芳诉被告徐华兵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后,在给被告徐华兵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手续前,原告秦淑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华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淑芳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审 判 员 周 琴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微信公众号“”